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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城热力有限公司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9-04-10 01:39
来源:
暂无数据
临沂市新城热力有限公司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切实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计划的格式和内容,强化目标责任和执行力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管理是指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为主线,各部门对当前主要工作进行逐级任务分解,采取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总结改善等步骤循环提升的闭环管理方式。
第三条 坚持计划制订与考核并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及专项(专题)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督促各部门编制年度、月度及专项(专题)工作计划,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签批。
(二)跟进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完成进度与完成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编制公司重点工作计划并落实完成情况,与城开公司督导考核办公室保持工作计划的衔接。
第七条 其他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编制、审核、上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指导和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及本部门工作计划的推进、实施,并对完成进度与完成效果直接负责。
(三)提出需要公司或其它部门配合工作的要求。
(四)与企业管理部保持工作计划的衔接。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工作计划的要素包括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责任人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工作内容。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目标,各种会议决定、上级领导部署要求,在计划时间段内由本部门负责实施或完成的工作事项。工作内容的事项描述要具体化、明确化,不得含糊其辞。
第十条 完成时间。每项工作要求有明确的完成时间,且必须与公司研究确定的工作节点一致,不允许人为拖后。跨月工作应注明该项工作各阶段的计划完成日期,并设定本月底需达成的目标。
第十一条 责任人。必须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或个人),并尽可能明确到班组、片区或个人。如跨部门的工作,则需注明负责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各部门年度计划中的重点工作应在月度计划中体现,避免造成工作偏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编制月度计划时,必须对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在进行中的工作需说明完成进度,未按时完成的工作须说明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并继续列入下期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编制时间与审批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含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编制时间为每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及部门职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业管理部汇总整理。汇总整理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公司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月度工作计划(含月度工作完成情况)编制时间为每月21日-25日。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业管理部汇总整理。汇总整理的月度工作计划经企业管理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专项(专题)工作计划编制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承办部门完成工作计划报批后向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的跟进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保证和维护工作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的领导者和具体组织者,通过分解工作计划,及时向直接下属下达任务,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同时对于本部门重点工作予以跟进、协调和监控。
第十七条 对照各部门工作计划的节点要求,企业管理部要及时跟进和检查工作计划实施的进度、效果,发现问题现场督办、纠偏。
第十八条 在重点工作关键节点既定完成时间之前,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醒相关责任人,对预计将出现进度延迟或效果打折的工作,要及时提出预警。
第五章 计划的变更调整
第十九条 由于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目标发生重大调整的,经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相关部门原定的年度计划对应部分可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月度工作计划因客观原因或条件发生变化(如自然灾害、意外突发事件等)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相关部门应在计划到期前3日内填写工作计划调整申请单,注明调整原因等,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将按照调整后内容继续跟进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专题)工作计划因客观原因或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按时完成的,可参照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的变更程序予以调整,但不得影响公司运营工作的开展,年度既定目标或上级部署要求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未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分管领导未批准而擅自调整的工作计划,视作未完成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次延期按未完成项进行考核。
第六章 计划考核及评分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于每月10日前召开考核会,对各部门提报的工作计划进行考核评分,并计入管理台账。主要考评工作计划编制质量、报送时间、计划完成率和完成质量。详见下表:
考评项目 |
分数 |
评分细则 |
编制质量 |
10分 |
1、格式每处不符合扣1分;
2、内容不完整(年度计划中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办公会、专题会交办的重要工作未涵盖)每处扣2分;
3、计划无故调整,每处扣2分。 |
报送时间
|
10分 |
1、按时提报不扣分;
2、迟交1天扣1分;
3、迟交2天扣3分;
4、迟交3-5天扣5分;
5、迟交5天以上,该项不得分。 |
计划完成率
|
40分 |
1、完成率100%,该项额外加5分;
2、完成率75%(含75%)以上,不扣分;
3、完成率低于75%,每降低5%扣2分;降低部分不足5%,按5%计算。 |
计划 完成 质量
|
40分 |
1、因工作延误影响公司或其他部门工作开展,视影响轻重每次扣5-10分;
2、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损失轻重每次扣10-20分;
3、重复出现的问题,视影响轻重每次扣5-10分。 |
注:①考评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各项目汇总得分即为该部门当月月度综合考核评分。
②所有评分项目均扣减后计正分,每项分数全部扣减完成后不再扣减。
③计划完成率=完成的工作项数÷总工作项数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研究决定延迟的工作事项以及客观原因或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按时完成的工作,在考核计划完成率时可据实剔除。
第二十六条 严禁部门或岗位之间推卸责任。因内部流程的上游、配合部门或岗位未完成导致工作计划未完成的,主责部门或岗位承担70%的责任,配合部门或岗位承担30%的责任,分别纳入相应部门的计划完成率中。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计划的考评结果直接纳入各部门及员工的绩效考核中。
第二十八条 工作计划的考评结果作为推选年度先进集体和优秀员工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